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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望江县委 望江县人民政府
2004年1月2日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用地政策
1、外来投资的工业企业征用土地,在望江发展期间,首付只需缴纳征地成本和省、市报批费用每亩3万元;其余应缴费用可分期缴纳。
2、进入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征用土地,在望江发展期间,只缴纳征地成本和省、市报批费用每亩3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望江发展期间,除享受第1、2条的政策优惠外,还可无偿获得10亩工业用地的使用权。
4、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税费优惠
5、新办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核准,可按国家现行财税政策,享受前2年由县财政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等额补贴优惠;其营业税、增值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即营业税100%、增值税25%),按5年“前2年100%,后3年50%”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6、收购本县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并继续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第5条规定的政策优惠。
7、外来投资企业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现行财税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享受3年由县财政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补贴优惠。
8、进入县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享受第5条规定的政策优惠期满后,可继续享受5年由县财政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补贴优惠。
9、凡符合规定的企业技术开发,且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合法合规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执行最低标准,并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帮助办理。进入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实行“零费制”。
法制环境
11、实行治安保护制度。依法保障所有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合法财产权。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公安部门在企业内设立治安执勤点。所有规模不同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县内发生被偷盗案件,公安部门必须在接到报案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侦破,限时破案。如期不能破案的,由公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及企业法人代表说明原因。
12、实行经济补偿制度。外来投资企业在县内被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包强建,被敲诈勒索,公安部门连同企业所在地政府必须在接案后迅速追回经济损失,妥善解决问题。十五日之内如不能查处到位、导致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由公安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给予经济补偿。
13、实际外商特别证卡制度。依法保护外商在我县范围内的人身安全,给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外商发放“绿卡”和“车辆通行证”。外商持“绿卡”在望江范围内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活动,可免受任何检查,持卡的企业法人代表犯有非严重违法行为,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挂有“车辆通行证”的外商车辆,在望江范围内可免除一切检查,违章或发生非重大交通事故时,一般不予扣车扣证。
14、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由县外商投诉中心(即经济110,电话7171110)统一受理,除进入司法程序外,所有投诉应在5日内办结,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外商。
服务承诺
15、实行手续审批代办制。所有外来投资项目的县内审批、登记、办证手续,由招商引资引荐责任单位或招商引资引荐责任人代办。属于县内有关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备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立即办结。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审批办理的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应在法定最短的期限内完成转报审批手续;没有期限规定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办结的,必须向客商说明理由,并报请县政府认可。
16、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学、户口登记、评定职称等事项有困难时由县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设县发展计划委,电话:7171323)帮助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用人用工由县人事局所属的县人才交流中心和县劳动局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协助办理,投资者自主聘用;外来企业职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办理。
17、实行“一费制”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县内所有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缴纳,每一外来投资企业每年只需到中心缴费一次。
18、实行检查申报限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任意进入外来投资企业实施检查。所有检查须提前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统一安排,每年只集中进行一次检查。
19、实行县领导和部门定点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制度。有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除相关部门主动服务外,我县派专人定点联系,帮助协调。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委书记或县长联系;固定资产投入500—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县级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联系;固定资产投入200—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指定一名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一把手联系。
20、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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