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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奖励范围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非计划内的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批准的合同章程中确定的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见效,其中新建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交付使用;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开发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资金
1、引进无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引荐人5%一10%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按使用年限和实际到位资金的4%逐年计奖。
(二)引进项目
1、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
2、以设备投入的,按到位投资额的0.5%计奖。
3、对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计奖。
4、引荐建设各类专业市场,按实际为地方提供可用财力的5%一次性计奖。
(三)引进技术
引荐专利技术或者科技成果入股,使企业盈利的,按改企业当年税后新增利润的10%计奖。
以上各款引进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为地方财政作出较大贡献,除按上述各款计奖外将另予奖励。
第五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应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招商项目中介人登记表》。
第六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县级计划、人事、财政、经贸、建设、科技、农委、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查,并依据《招商项目中介人登记表》确定中介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提出审核意见。中介人的奖励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中介人的奖金:引进无偿和有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组织兑现,其它的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组织兑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将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由太湖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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