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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工业园区扶持优惠办法
文章来源:安庆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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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县内外企业向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推进我县工业园区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工业规模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园区以发展现代工业为主,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入园。按园区规划适度发展商贸业、房产物业。

      第二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资、综合开发、滚动发展,鼓励和吸引企业、个人、外商以多种形式参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县内企业、外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外,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用地政策

      (一)工业园区向入园企业提供“五通一平”,即水、电、路、电信、电视信号、场地平整。

      (二)入园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用地成本价协议出让。入园企业按每亩3.5万元预交用地费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价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限额用地范围内享受下列不同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30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成本价供地,每亩地价5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1—6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30亩,每亩地价4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在601—10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40亩,每亩地价3.5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20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50亩,每亩地价3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30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60亩,每亩地价2.5万元;

      6)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4000万元的项目,可优惠供地70亩,每亩地价1.5万元;

      7)固定资产投资在4001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在80亩范围内可实行零地价出让。

      (三)固定资产投资以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入园企业预交的用地费多余部分由管委会负责返还,不足部分企业补足。

      (四)投资商贸业、房产物业用地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

      (五)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50年)可依法转让、抵押。

      (六)根据入园企业的需求,园区土地可作价入股、租赁。

      (七)园区土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人变更需经园区管委会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财政政策

      (一)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通过县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年补助4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出具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由县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县所得部分5年内通过县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对投资额较大、对财政贡献率较大可“一企一议”。

      (三)园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按实计入管理费。园内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的年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30%。

      (四)对入园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财政扶持,优先申报贴息。

      (五)对县内原有企业整体迁移到园区,原厂区允许出售或进行其它开发。在出售或开发所得全部用于新厂区建设的前提下,其地产收益部分,经园区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可以返回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企业交纳的税收考核时按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六)县内企业迁入园区新(扩)建项目,财政优惠政策在扣除原迁出地交纳的实绩后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收费政策

      (一)入园企业经县政府批准三年内实行零收费,三年后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和省规定上限减半收取。

      第七条  服务政策

      (一)入园企业土地、房屋建设(“两证一书”)由园区管委会代为办理(一个月内办结),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县内办理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省市批准的事项由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

      (三)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实行“无节假日”工作制,随时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其它政策

      (一)新(扩)建的入园企业的产值考核时计入项目牵头单位或乡镇。

      (二)对入园企业实行“扎口管理”、“一站式”服务,有关部门对园区企业的收费、检查、管理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

      (三)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可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四)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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