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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引荐到我市境内利用境外资金进行生产型项目建设的引荐者,按在桐依法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外资实际到帐额0.5%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项目投产后一个月。
第二条: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销售收入和其他经济指标实绩年终与本市引荐企业的经济指标合并计算,作为引荐企业年终评奖评先的考评依据。
第三条:本市“三十强企业”与当年世界五百强企业合资的,其法人代表可享受副处级待遇。
第四条:引进当年世界500强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引进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高科技领域,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按以下计奖:
一、注册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3—6万元。
二、注册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新产品,其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以上。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额奖项计奖,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根据外来投资的产品、项目、规模、期限,市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投资方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第八条:鼓励本市企业购地建设标准厂房,与外来投资企业合作使用。
第九条: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本规定操作执行。对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共同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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