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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安庆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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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枞阳县委文件
    枞发[2001]21号
     
    中共枞阳县委 枞阳县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步伐,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县以外进入县域的人民币、外币或生产、经营所必须采用经评估可折价的机械设备(非淘汰)以及科研成果(技术)均为外来投资。属于中国境外和港、澳、台同胞的一切合法组织或个人称为外商;属于中国境内县域外的一切合法组织或个人称为客商。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项目领域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现有工商企业技术改造、兼并、重组项目;房地产、城镇建设、旅游开发项目;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发展领域;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财政、税收优惠:

      (一)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头五年按国家规定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后由财政返还方式用于企业再投资。

      (三)对从事交通、城镇建设、电力、港口、码头、水利和社会发展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二)款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头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财力部分的,由财政用于企业再投资。

      (四)对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二)款免减企业所得税后,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以后七年内继续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对从事滩涂、大水面(5000亩以上)、荒芜或半荒芜山场、岗丘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收入时起,农林特产税先征后返,免收资源使用费十年。

      (六)产品出口企业(产品出口70%以上)和先进技术企业,按上述(二)款免减企业所得税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报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并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的3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核准可全额返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九)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固定资产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固定资产设备增值税。

      (十一)对从事农业、林、渔、牧业、能源、交通、通讯、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外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

      第五条 对县域外客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财政、税收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来投资占25%以上,且外来投资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采取先征再投资的办法,头两年按已征所得税额全额、后三年按已征所得税额50%由财政予以再投资。

      (二)客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按上述(一)款免减企业所得税后,若当年实际提供出口(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产品货源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的,通过财政再投资办法按已征收企业所得税额50%再投资企业。

      (三)客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若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规模的,只要帐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实施“以票管税”。

      (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给予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部门评估地价基础上优惠50%;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经营前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至十年减半交纳,其中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土地部门批准,可以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外商和客商在我县乡(镇、含乡镇所在)以下投资兴办企业可以采取价格更加优惠的土地出租、出让方式,使投资者受益。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以下规费优惠:

      (一)凡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按最低限执行,属县分成部分减半缴纳;凡县、乡(镇)、村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免缴。

      (二)收费单位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以上优惠规定收取,否则,企业可以拒交。县、乡(镇)、村不再另行制定和收取涉及外来投资者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净化企业经营环境。

      (一)外来投资企业拥有充分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横加干涉。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视察、调研;非经企业意愿,不得指派企业参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一切活动;非经投资者意愿,不得摊派捐助、馈赠任务。

      (二)政法部门必须切实采取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供电、供水、城镇道路及通讯等主管部门必须优先安排供应外来投资企业水电和交通通讯设施。

      第九条 外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采取“一项一策”的方式进行具体商定,可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竭诚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一)设立枞阳县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设在县计委),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管理,限期办好有关手续。并将立项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在三日内办好;对可研报告、合同及章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审办手续,属县审批权限内的在一个月内办结,属上级机关审批的,在三日内上报并联系办理。同时,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客商投资项目提供相关的服务。

      (二)设立枞阳县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县监察局),负责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外来投资企业等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负责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者、引资者有功人员和外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外来投资企业年度上交税金在30万元-100万元,县政府按其年度纳税额的5%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超100万元的,县政府按其年度纳税额的4%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奖励引进争取资金直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对正常计划外引进争取到的项目资金,按引进资金的到帐金额,在建设项目投产交付使用时或流动资金(货币)周转满一年经审计认可后,内资按3‰、外资按5‰的比例,由县政府从财政中列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三)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按规定程序,广泛参政议政,允许参加评选奖优活动。投资额较大的,经批准可安排一定的荣誉职务。

      (四)外来投资者个人享受枞阳县城镇居民的一切合法待遇,其子女入学、入托视同当地子女、不再缴纳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详细规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遵照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以前本县有关此方面的规定予以废止,今后凡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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