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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热情欢迎广大国内外客商以各种出资方式到安庆市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包括外商和内商,外商是指来我市投资的外国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内商是指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优质高新农产品种植、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和农产品深加工等开发性农业建设;
(二)利用我市矿产等各种丰富资源进行开发加工和我市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建材、医药等优先发展产业进行投资合作;
(三)依托长江黄金水道,进行港口码头等设施的建设和开发;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片改造和开发现代化小区;
(五)开发旅游资源,改造现有旅游设施;
(六)环境保护及高新技术产业;
(七)国家鼓励和我市需要发展的其它行业。
第五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同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合作和投资经营我市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合作;鼓励外来投资者通过整体收购、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他多种方式同我市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合作;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口替代型企业;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
第六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国家限制类和限定股权比例项目,可享受比东部地区宽松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再投资,外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海关部门批准,可因某一工艺需要,允许其外发加工经营范围内产品出口。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规定,对前来安庆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
(五)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税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并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的3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核准可全额返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从事农、林、渔、牧业、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
(七)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对符合国家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九)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本规定第四条确定的我市重点领域项目和国家鼓励类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40%,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视情分期付款;在规划新区内从事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其建设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取。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第六至第十年减半缴纳;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农业开发的,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经批准外商投资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免缴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地块的使用权。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三)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较大的内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生产省及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外来重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投资项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采取"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进行具体商定,实行"一事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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